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金特制订本制度和提高人员各方面的素质,更好地履行基金会工工作人员的职责,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这里指的考是对基金会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绩效划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内所有人员。
第二章自律考核
第四条针对基金会“民族文化,社会办”的特色管理理念,为加强公会管理工作和提高人员各方面未质,更好地履行基金会所有 人员自党、自愿、自律工作原则, 进行自律考核。
第五条自律考核是基金会人员对各自自觉、自愿、自律工作原则的自我考核,即“吾日三省吾身”。
第六条自律考核, 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自我内省为主,会议、网谈为辅等适宜方式进行。
第七条自律考核, 必须全面真实、坚持持久的实现严于律已,宽以待人的目标;真正做到批评与自我批评结合,无私奉献公益事业。
第八条自律考核, 应自觉、自愿地接受来自上级、下级、同级和内部、外部的意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第九条自律考核,自行安排时间,文字方式、交流方式,整改方式不限:目的:不断否定自我、挑战自我、提高自我、德治自我。
第十条自律考核绩效,体现:遵纪守法、遵守公德、无私奉献、安定团结、热忱服务、任劳任怨、按章办事、完成任务,从事各项工作无安全事故、无违法乱纪、无投诉官司、无不良反映。
第十一条通过自律考核未得到成效,发生事与愿违现象,自律人员应勇于负责,承担责任,服从人事安排。
第三章考核方法
第十二条方对工作人员的考核,采取自我述职报告和上级主管考核综合计判的方法,每半年考枝一次,并以此为基础给出年度综合计
第十三条自我述职报告必须全面、 真实,不得敷衍了事或弄虛作假。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基金会将酌情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考核时间
第十四条人员考核时间安排在每年六月和十二月中旬开始, 历时半个月,若逢节假日,依次顺延。
第五章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年度绩效考核应由直接上级安排对下属的绩效考核面谈。绩效考核面谈应在考核结束后一周内由上级主管安排,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意见反馈
第十六条员工如对考核工作及其结果有异议, 应按照组织程序或直接向纪检部门投诉。不得不负责任地随意言论,更不得影响正常得工作秩序。
第七章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基金会每年按照 上级单位的要求,根据现实的工作情况具体安排考核办法,届时另行通知。
第八章解释权力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基金会理事会。
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