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文化和旅游部、民政部以及本会《章程》,根据我会实际工作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各项目活动规范运行,强化本会项目活动的监管,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条 本会向业务和登记主管单位报告事项:
(一)涉外活动;
(二)年度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三)章程的修订;
(四)理事会、监事换届工作;
(五)理事会、监事人员及秘书长变更;
(六)设立或撤销本会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建议;
(二)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三)公益项目及专项基金的设立;
(四)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五)设立或撤销本会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聘任;
(六)本会本金的保值增值;
(七)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要事项,秘书长必须事先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条 本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业务和登记主管单位报告、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六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经理事长签署。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基金会。
本制度于2020年9月8日修订。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