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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0年09月09日 15:37:31 作者:民基会 点击:

依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文化和旅游部、民政部以及本会《章程》,根据我会实际工作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各项目活动规范运行,强化本会项目活动的监管,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条  本会向业务和登记主管单位报告事项:

(一)涉外活动;

(二)年度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三)章程的修订;

(四)理事会、监事换届工作;

(五)理事会、监事人员及秘书长变更;

(六)设立或撤销本会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建议;

(二)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三)公益项目及专项基金的设立;

(四)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五)设立或撤销本会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聘任;

(六)本会本金的保值增值;

(七)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要事项,秘书长必须事先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条  本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业务和登记主管单位报告、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六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经理事长签署。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基金会。

本制度于202098修订。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  

    202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