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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人事管理规定
2020年09月09日 15:36:33 作者:民基会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民基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规、政策和《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聘用的全体职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外,依本规定管理。如有临时性、短期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临时员工,临时员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它相应规定,或参照本规定办理。试用、实习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基金会人事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的聘用、管理、考核、劳动工资管理、福利待遇、保险统筹管理、辞退及奖惩等。

第四条  基金会综合部(人力资源部)是人事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按照基金会人事管理规定,落实人员,明确职责。

第二章  聘   用

第五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基金会签订聘(雇)用合同。

第六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七条  聘用人员应具备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具有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等基本条件。

第八条  聘用人员的程序:

(一)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领导核准。

(二)公布招录的岗位和条件。

(三)人事部门按照聘用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考试、面试的人员名单。

(四)聘用工作人员一律实行公开考试和体检。

第九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填写登记表,审查通过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开始使用时,入职人员应提供以下证件原件并存留复印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身份证,以及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两张。

第十条  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十一条  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三章  职员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二)维护基金会名誉,坚决与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作斗争。

(三)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四)保守基金会的秘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五)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实行职员考核制度。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每年一次,由综合部组织专项基金代表、部门领导征询意见及评分。考核结果与工作绩效奖励挂钩。

第十五条  参与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例如重大筹资奖励;优秀项目策划与管理奖励;年度表彰优秀奖励等。奖励种类分书面表扬、通报表彰、物质嘉奖、加薪、晋升;奖励程序可分员工提名、个人自荐、部门提名等。

第十七条  奖惩实施除有特殊功过者应及时进行奖惩外,一般应在一年两度的绩效考核基础上进行。对于考核结果获得优秀和称职的给予不同级别的奖金奖励;对于考核结果连续三次获得优秀者给予加薪、晋升机会;对于考核结果获得基本称职的提出警告;连续两次获得基本称职的按不称职对待。对于考核结果获得不称职的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第六章  辞   退

第十八条  基金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辞退员工按本规定履行手续。

第十九条  员工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人事部门核实,由秘书长报理事长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予以辞退:

(一)因工作失职、失误使公司形象、声誉、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者;盗用或保管人丢失公司重要证件、文件、档案、经济合同者;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贪污,挪用公款者;除正常信息公开外,泄漏基金会机密及资料、合同信息者;因个人原因严重损害基金会信誉、声誉,有具体事实且情节严重者;对于以上情形,予以“辞退”处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连续旷工满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满20的;

(三)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且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需要调整工作单位或岗位,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五)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六)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二十一条  员工被辞退或终止聘用,在离开基金会以前,必须交还基金会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人事部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章  工   资

第二十二条  职工工资福利实行统一管理,劳动工资计划由综合部制定,秘书长审核,报经理事长批准后发放。

第二十三条  员工劳动工资实行等级工资制。员工的工资待遇,参照基金会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遵从“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定级。

第二十四条  员工工资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组成。

第二十五条  员工晋升职务后,其职务工资从批准晋升职务之下月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立正常的晋级制度。职工基础工资每两年调整一次,凡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人员,可晋升职务工资,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晋升。

第二十七条  拟聘人员新聘用员工,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按定级标准执行。

第八章  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员工按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补助。

第二十九条  员工的奖金由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第三十条  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安排补休。

第三十一条  员工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员,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天数按基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凡与父母、配偶分居两地的员工 (试用人员除外),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

第三十三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婚假、产育假。

第九章  保   险

第三十四条  员工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因公致残或死亡者依劳动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五条  员工一律参加劳动保险,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外,不得再向基金会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第三十六条  员工享受失业、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由基金会和员工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基金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于202098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

202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