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章程》,根据我会实际工作的具体要求,对我会理事会理事资格的审定,制定以下办法(理事必备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国家,热爱中华民族,热爱中国人民,热爱民族文化公益慈善事业、
二、拥护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本基金的章程,对中华民族文化公益慈善事业做出过重要贡献(表现在募集资金方面和公益慈善活动方面)。
三。、自愿参与基金会理事会的工作,努力完成理事会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透彻领会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认真执行基金会的规章制度,具备社会道德风范,符合社会行为规范。
五、为人正直,待人真诚,办事公道,敢于担当,不谋私利,奉献为公。
六、承诺认真负责地参加理事会议。按照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在两年内如果连续两次或间隔三次缺席理事会议(含请假),将自行辞去理事职务。
七、理事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事先经理事长批准,可以委托相关人员代表参会。理事委托代表人员参会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否则也将视为自动辞职。
八、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基金会。
九、本办法于2020年9月8日修订。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