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招待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招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待费是指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活动,接待是指提供交通、住宿、用餐、陪同等方面的安排。
第三条综合办办公室为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各部门积极做好对口接待工作。
第四条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招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招待费报销制度
1、业务招待费包括:招待来访客人的茶叶、水果、饮料等费用;宴请 客人(包括工作餐)的用餐、食品、酒水等费用;赠送客人、客户的纪念品、礼品等费用。
2、基金会用于接待来访客人的茶叶、水果、饮料等统一由办公室负责购买、保管、发放及费用控制。
3、以基金会名义制作的纪念品、礼品,统一由基金会负责订做和管理,各部门需领用时,按基金会有关规定办理领用手续。
4、基金会年末举行对外联谊活动所需招待费用,或举办大型活动的招待费用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控制。
5、基金会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宴请的,按下列原则和办法办理。
(1)严格执行基金会制定的宴请招待费标准(见附表);
(2)宴请前必须事先填写“业务招待费申请单”,并经秘书长批准;
(3)事先未申请或突破申请标准的宴请,财务不予报销,并上报秘书长。
6、经办人员持审批后的招待费用凭证并附“招待费申请单”,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销。( 附:业务招待费申请单 )
附表:宴请招待费标准
级 别 | 标 准 | 级别 |
秘书长来宾 | 100元/人 | |
由副秘书长出面的宴请 | 80 元/人 | |
由部门负责人出面的宴请 | 80 元/人 | |
一般来宾工作餐 | 50元/人 |
第六条、 对原始报销单据的一般要求
1、用于报销的发票必须是发票联或报销联,并用复写纸复写或计算机打印,存根联、发货联、记账联不能作为报销单据。白条一律不予报销。
2、发票内容要齐全。抬头、日期、内容或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要清晰,金额要准确,大、小写金额要一致,发票涂改无效。单位抬头必须是单位名称的全称,发票内容与金额要符合实际业务情况,并与收款单位经营规模相符,必要时可请对方提供担保证明等。
3、印章要齐全。发票或收据须有收款单位公章(或收款专用章)及收款人签字(章);事业单位的收据,要有财务专用章;企业和个体户须是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公章上单位名称要与其经营范围相符。
4、用于报销的票据所载业务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不得以任何其他票据替代丢失的票据。
5、基金会财务部门有权对一切报销单据和其所载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若违反本制度一律不予报销。
6、本制度未尽事宜,由秘书长授权财务部门另行制定。
7、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在财务部。
第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基金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