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各专项基金网站的管理和维护,规范利用互联网和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自媒体平台宣传和信息发布行为,确保发布信息的安全、合法、合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基金会章程规定,特指定本规定。
一、基金会及各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各单位”)设立网站和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自媒体平台进行宣传和信息发布,应当遵守本规定。
二、各单位设立网站和注册自媒体账号,应当本着有利于民族文化公益活动和专项活动的目的。
三、设立网站和注册自媒体账号,应当报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同意,不得擅自设立。各专项基金负责人是网站和自媒体的第一责任人?
四、网站和自媒体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与国家文化管理规定相悖的内容。
五、网站和自媒体设立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发布、管理网站内容。网站宣传、信息发布、管理工作不得委托非本单位工作人员。
六、网站和自媒体应不断完善栏目设置,及时更新信息内容。
七、宣传、发布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有关互联网发布信息的其他规定。
八、网站和自媒体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九、网站和自媒体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与国家文化管理规定相悖的内容。
十、网站和自媒体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悖的内容。
十一、网站和自媒体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与基金会章程相悖的内容。
十二、网站和自媒体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与不利于公益服务的内容。
十三、网站和自媒体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损害他人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的内容。
十四、网站和自媒体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及本单位和其他单位保密信息。
十五、网站和自媒体不得开展任何商业活动,或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与商业活动有关的内容。
十六、网站和自媒体设立单位要对宣传、发布的信息,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备份后永久保存。
十七、网站和自媒体接受并无条件配合基金会的监督检查,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予以纠正。
十八、网站和自媒体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人员及专项基金负责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十九、本规定自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二十、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会理事会协商修订补充。
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