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继承中国共产党的红色文化,宣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先进文化,促进民族文化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地开展社会公益慈善组织的各项工作,在各项条件具备的前提下,设立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各类相关的专项基金。遵循感召社会各界力量,推进文化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原则。为规范基金会专项基金的设立、募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和效益评估等项具体工作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国家与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章程》制订本《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民基会)所属的专项基金,是指借助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以从事民族文化公益慈善事业为宗旨的公益基金管理机构。专项基金的名称可以根据捐赠方、发起方与合作方的意愿命名,但是专项基金的名称中不得使用“中华”、“中国”、“全国”、“国家”、“炎黄”、“华夏”和“国际”、“世界、”“环球”等字样(基金会已使用了“中”字头的称呼,其所属的专项基金就不得再重复使用。在对外宣传中,严禁在基金会前冠“文化部”或“文化和旅游部”表述)。专项基金的名称也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命名。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名称,不得使用“管理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织委员会”等“委员会”的称呼;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也不得使用“理事长”、“秘书长”等基金会已经使用过的职务名称(在工作职务名称上,应称呼为: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主任、副主任、总干事、成员和监事等)。
专项基金的名称和工作人员的称呼,均要求符合规范并得到基金会的认可(印制的名片,应提交到基金会综合办公室审核备案)。专项基金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基金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直属基金会管辖,在其名下不得再行设立三级机构(如:“中心”、“学院”、“画院”和“研究院”等组织机构)。
第三条 基金会所设立的专项基金是非独立法人机构,无权单独对外开展工作或对外签署法律文件。专项基金在基金会财务管理部建立单独核算的财务科目(二级科目),进行相应的资金管理。
专项基金必须服从基金会的政策指导和财务监督。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是基金会与社会合作单位联合组成并受共同签署的《公益合作协议书》约束的工作部门,是基金会所属的非常设机构。
专项基金不得刻制公章。如专项基金私自刻制公章,根据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时的《承诺书》,一切法律责任自负。基金会有追究其违法、违纪、违规、违约的权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创立公益品牌的需要,专项基金可以刻制具有本专项基金特色的标识印章(LOGO的创意式样,应按照基金会的具体要求设计,并提交基金会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刻制使用)。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是基金会的所属部门,而不是基金会的分支机构。
专项基金不得设立单独的网站。对外发表公告和声明等信息,统一由基金会综合办公室上报主管领导审批,在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唯一的官方网站上发布(基金会官网:wwwcemf.org.cn)。
第四条 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应向上级主管单位、有关主管部门报备。专项基金根据自身宗旨与特点,可向社会开展公开募捐工作(如需在网络或微信等载体上公开募集资金的,需要按照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基金会办理必要的工作手续。绝对禁止不经申请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私自开展网络等公开募集资金的活动)。专项基金所募集的捐赠款项(以及实物等)一律进入基金会向社会公布接受公益捐赠的唯一账户:
开户名称: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四
银行账号:0200004109014489170。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基金会接纳并欢迎与社会上一切有志于从事民族文化公益慈善事业的组织或机构进行积极有效的合作,共同发起设立相应的专项基金。
第六条 基金会制订了专项基金的《管理办法》。作为基金会的法规文件,必须遵照执行。
第七条 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的时限,一般不超过六年(如需长期合作,六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续签新的《公益合作协议书》)。
第八条 基金会为设立专项基金提供了《公益捐赠协议书》、《公益合作协议书》、《公益资助协议书》和《公益委托协议书》的范本,供合作方、捐赠方、委托方和受助方参考使用。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募集
第九条 专项基金的募集,要坚持捐赠方完全自愿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专项基金的募集,要坚持与发展民族文化公益慈善事业紧密结合的基本方向。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募集,要坚持“接受捐赠方正当、合法和自有资产的捐赠”以及“程序严谨、公开透明”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募集,要坚持“多方面、多层次、多渠道、多途径”的基本形式。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工作采取归口监管的办法,专项基金由基金会下设的项目管理部进行具体的指导、监督和提供有效的服务。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工作特别制订了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则》。各专项基金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上述《管理规则》基本精神的前提下,为了更有效地开展实际工作,可以对本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则》进行具体的修改、增补或调整有关内容。在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全体成员签章同意和获得基金会的审批并加盖基金会公章后,专项基金《管理规则》方可执行。《管理规则》是各专项基金的法规文件,是各专项基金所签署的《公益合作协议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各专项基金经审批后的《管理规则》和《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章程》同样,是基金会规章制度的法规文件,专项基金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专项基金的工作人员,在参与基金会工作前,必须先行填写基金会提供的《志愿工作人员登记表》和《志愿工作人员承诺书》,提交到基金会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各专项基金每年办公经费的支出,不得超过该专项基金当年公益活动费用支出的10%。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要坚持“遵从捐赠方意愿”和“遵守专项基金宗旨”,这一基本原则。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要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这一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要坚持“善款善用、专款专用”和“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挪作他用”,这一基本承诺。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还要坚持“广泛性和扶持典型相结合”,这一基本方式。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在募集、管理和使用该专项基金的全过程中,都必须自觉接受基金会的政策指导和财务监督,认真接受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随时接受捐赠方、合作方、实施方和受助方的咨询和质疑,不得以任何理由搪塞、推诿和拒绝。
第七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
1、完成《公益合作协议书》或《公益合作协议书》到期限的。
2、自正式成立一年半内,没有或者极少开展正常公益活动的。
3、自正式成立一年半内,没有或者极少进行募集资金工作的。
4、违反国家和政府的政策法规以及违背基金会的规章制度的。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终止程序:
1、基金会根据设立专项基金的《公益合作协议书》所确定的时间,不再续签合作协议,专项基金自然终止。
2、基金会根据本章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决定自行终止专项基金的工作。
3、基金会综合办公室根据基金会决定终止的专项基金,行文通告各所属部门。
4、被终止工作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接到综合办公室通知后,回函确认终止。
5、被终止工作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基金会综合办公室通知后的5日内,向综合办公室移交所有工作文件、档案和资产,办理有关终止的手续。
6、专项基金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回应的,基金会有权行文公示,撤销该专项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7、基金会综合办公室封存所有有关该专项基金的文档和材料。
8、基金会财务管理部结清该专项基金的所有往来账目。
9、终止的专项基金尚有部分余款的,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的规章制度,由基金会另行用于与该专项基金宗旨相关的民族文化公益慈善事业(与该专项基金没有任何关系)。
10、基金会使用终止了的专项基金余款,开展相关的民族文化公益慈善活动,必须履行严格的工作程序。应召开基金会党支部和理事长办公联席会议,对上述事项作出明确的决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在基金会。
第二十六条 本《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