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民基会)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在我会各项财务制度的指导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会计档案的管理原则:
(一)本会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工作的领导,要把会计档案管理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
(二)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档案,致使会计档案毁损、丢失的,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会计档案工作的日常领导应由本会的档案管理人员或财务负责人负责;
(四)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本会的财务部门负责整理、立卷,归档。
(五)本会的会计档案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实行会计电算化,会计档案应包括有关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和打印出的纸质资料。
三、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一)会计档案的分类,统一使用“名称分类法”;
会计年度终了后,将会计年度内形成的会计档案,分为凭证、账簿、报表等类,然后分别组成若干保管单位(卷)。
(二)凭证的装订立卷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
(三)有关涉外会计档案单独装订立卷。
四、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
(一)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基金会财务部门保管;
(二)会计电算化打印的档案的保存期限与手工会计档案完全一致。会计数据的备份应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建筑物内;
(三)基金会因撤销、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由终止基金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者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四)档案管理是会计工作岗位之一,本会要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归档工作,发生人员变动交接工作时,需填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五)保存主档案资料,要有相应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磁等安全措施。
五、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
参照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六、会计档案的销毁规定:
(一)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先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封面》、《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向理事会提交《会计档案销毁审批表》,经理事会审查,再由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会同本会的档案部门进行监销。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其原始凭证及有关会计资料、账簿应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二)会计档案销毁后,本会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员、监销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归档备案。
七、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详见《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八、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基金会。
九、本管理办法于2020年9月8日修订。
十、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