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民基会)物资捐赠活动,加强捐赠物资管理,确保物资捐赠的公益性和公信力,切实维护捐赠人、受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物资指基金会募集的非货币性捐赠资产,包括教学用品、图书、衣物、玩具、食品等物资。
第三条 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
(一)帮助贫困地区学校完善教学环境、更新教育资源;
(二)根据捐赠者的意愿,进行其他与资助困难学生、家庭有关的项目;
(三)根据捐助人的意愿,进行的其他资助活动。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 愿意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基金会捐赠其有权处理的合法、有效的物资。基金会在接收捐赠物资时,应与捐助人签订《捐赠协议》,写明捐赠物资的名称、价格、种类、质量、数量、金额、交付时间、用途等。
第五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当场验收,拒绝接收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物资数量、质量等经经办人、仓库管理人员等二人以上清点核实无误后方能办理入库。捐赠者所捐实物不能马上兑现的,基金会应与捐赠者另签订写明捐赠实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
第六条 由于特殊原因,捐赠物资未进入基金会仓库而直接由捐赠方发往受助地,则由受助地两人以上责任人进行清点核查,基金会在得到受助人的接收清单后方可确认价值。
第七条 捐助人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未提供有关凭据或者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捐赠物资同类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捐赠物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第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物资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物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者类似物资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物资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物资的公允价值;如捐赠方能提供捐赠物资评估报告或者物价证明,可以此作为捐赠物资价值。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物资后,开具财政部监制的《中央单位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作为接收捐赠的凭证。
第十条 对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捐赠者可凭上述捐赠凭证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事宜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基金会财务部对捐赠物资设立专门会计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及专项管理,并建立严格的分类登记制度。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捐赠物资的实物管理,建立库存物资台账。
第十二条 对捐赠者有明确合理意愿的捐赠物资,基金会将按照捐赠者意愿使用。
第十三条 捐赠物资入库及入账管理
(一)捐赠物资入库时,仓库管理人员需核实捐赠函件、数量、检验质量、填制入库单,经办人员持仓库管理人员开具的入库单及捐赠协议经财务部审核后开具《中央单位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非捐赠物资不得私自入库。
(二)财务部与仓库管理人员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帐,做到帐实相符。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报秘书长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捐赠物资出库及分发管理为:
(一)基金会严格履行捐赠协议,按规定执行捐赠物资的出库及分发工作。
(二)捐赠物资出库时,经办人持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的出库申请,与仓库管理人员共同办理出库,物资出库及分发程序要严格依据捐赠协议,完全遵照捐赠者意愿向捐赠受益者提出物资使用要求,并将捐赠物资按出库单内容全部交付捐赠受益者。出库完成后,经办人在仓库管理人员处办理出库手续,开具出库单,捐赠受益者清点物资无误后,开具物资接收凭据寄回至基金会。
第十五条 在捐赠物资的接收和使用方面,基金会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察,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六条 捐赠者有权向捐赠受益者查询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者的查询,捐赠受益者应当如实答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捐赠者须认真履行捐赠协议,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转交基金会。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及时向基金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协议。
第十八条 基金会所接受的捐赠,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全部、足额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五章 其它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基金会。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于2020年9月8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