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民基会)财务票据的统一管理及规范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所指票据包括:捐赠收据、税务发票、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等。
一、捐赠收据
捐赠收据由财务部门购领和管理,接收捐赠必须开具捐赠收据。
二、税务发票
税务发票是经营服务活动取得收入时向付款单位开具的发票,也就是现行的机打发票,是本会应税收入凭证,应按序号出具发票,按记账联如实登记相关账户。
三、统一银钱收据
统一银钱收据是指本会与业务主管单位、政府部门因财政拨款、资金往来使用的收据,不得当作捐赠发票、税务发票使用。
四、票据的管理
(一)本会捐赠发票、税务发票、统一银钱收据,均由会计人员保管。
(二)建立票据购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登记簿,登记购买册数,使用和交回册数。
(三)各种票据应当按编号顺序使用。
(四)作废的收据应将所有联次订在一起,盖上“作废”戳记。
(五)票据的使用、保管、监督,应纳入财务档案统一管理。
五、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基金会。
六、本管理办法于2020年9月8日修订。
七、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