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民基会)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财务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范了财务审批程序管理、报销管理、支付程序管理、现金管理、银行存款管理、财务印章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丢失和损坏物品的赔偿管理、人员差旅费开支管理、票证使用管理等财务细则。
第二章 财务支出审批程序
第三条 项目经费支出审批程序:
项目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双方签订的项目实施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拨付手续,经办人填写项目开支单及用款申请,报秘书长、理事长审核签字后支付。
行政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
预算范围内的行政经费开支由经手人填写相关支出单据,经财务主管审核,报秘书长审批后由财务部门支出。秘书长发生的费用经财务主管审核后报理事长或理事长书面指定人审批后由财务部门支出。
预算范围外的经费开支需经秘书长报理事长或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后按预算范围内经费处理。理事长审批的权限是预算调整金额在总预算金额20%范围内,超过20%须经理事长办公会审批。
理事会发生的经费由财务主管初审、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后在理事会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报销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会费用报销管理工作,在原《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分管领导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行政办公经费支出,应报理事长审批。
第二条、理事长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及行政办公经费支出,应由秘书长审批。
第三条、日常零星报销电话费、办公费,工作人员差旅费、招待费、理事会费等壹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
第四条、固定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房租、审计费、律师顾问费、与万寿路房产相关的房产税费由秘书长审批。
第五条 支付申请:各用款单位和需向外付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请款单),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是否属于预算内款项或列明预算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并附相关协议和证明文件;内部费用报销参照费用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 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予以拒绝。
第七条 支付复核:相应的会计人员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主要复核的内容为:
(一) 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
(二) 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全;
(三) 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四) 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
第八条 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办理货币资金支付,同时登记好出纳流水账。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九条 现金使用范围:
除下列规定的范围外,财务支付款项一律通过银行转账:
(一) 职工津贴、奖金、补贴。
(二) 个人劳动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以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三)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 500元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需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现金收支的日常管理:
(一) 非本单位正式职工一律不得借用现金。
(二) 因私借款不予办理。不准私自挪用公款和借支私用。
(三) 借款人预借现金应按用途必须填写借款单,经直接主管审核、秘书长审批后支付。职工归还借款时,出纳应退还原借款单。
(四) 职工预借差旅费时,应按出差时间长短、路途远近,预算所需金额,由出差人员填写借款单,经直接主管审核、秘书长审批后借支。差旅费借款须在公务完毕回程后五天内办理报销手续,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直接主管审核、秘书长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对不按时办理报销手续的,财务部门应发出书面通知,经催办仍不办理报账手续者,可从借款经办人下月工资中抵扣。
(五) 根据有关财务规定,开支在500元及以上的应使用转帐支票,如有特殊情况应向财务部门说明。
(六) 外汇现钞借款,需凭已批准的出国团(组)的出访报告或用款计划,于用款前10天到财务部门办理申请外汇手续。
(七) 现金的收入。出纳人员必须当面点清款项并验明货币的真假;对于当面没有履行点验手续而事后发现短缺或假币的,由出纳人员负责。出纳人员收取现金时必须开具收款凭证,严禁收款不开发票或收据,一经发现视情节严重给予处分。本基金会取得的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八) 现金的支出。收款人必须当面点清款项并验明货币的真假,否则,除非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短款或假币,财务部门及出纳人员不负责任。
(九) 出纳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当在支票存根上注明用途和金额等,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提取。
(十) 为了确保安全,向银行提取现金或存入现金时,应当配备一名人员同行;提取大额现金时,必须派专车护送。
(十一) 对保险箱的密码要绝对保密,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不得随意交给他人。
(十二) 各种现金报销标准,按国家和基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建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货币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做到收支清楚,手续完备,日清月结,帐款相符。不得以任何凭证或白条顶替库存现金。出纳人员每日下班前应盘点,若有长短款要及时向财务主管报告,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十四) 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及支票、空白收据、有关印章的责任人,须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损,如有短缺,要追究其经济责任。
十一条 现金的库存管理:
基金会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超过部分于当天存入银行。库存现金限额不足时,应及时在开户银行提取。
保险柜在未经财务主管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存入私有财产。凡经发现,一律当做公款处理。
第五章 银行存款管理
十二条 结算范围:
基金会与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供应商、客户、单位职工等)发生的各种结算业务,除按第四章规定可以使用现金以外,一律要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和开具现金支票。
十三条 帐户使用:
(一) 基金会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帐户。
(二) 银行帐户只能用于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得出借帐户,不能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无关的经济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银行账户办理本基金会以外的收支结算,因私借用不予办理。
(三) 严格支票管理, 财务人员不得签发无日期、无用途、无限定金额的空白支票,不得签发远期支票。
(四) 不得签发、取得、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五) 月末出纳应核对日记账账面余额和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会计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对于调节不符的事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向财务主管汇报。
十四条 日常管理:
应当按开户银行名称以及存款账户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记账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任何人不得违反银行结算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贪污挪用公款。否则,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一律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出纳在签发支票时必须有申请人的《借款申请单》或已从对方单位取得的发票,并按审批手续审批。支票领用人必须在支票登记簿及支票存根上签字,且在支票登记簿及支票存根上签字的必须是本单位人员。申请人报销时将经签字的发票和支票存根一并交与财务,报销后出纳在支票登记簿上注销。
经审批的各项预算转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各项预算及资金结存情况,安排预算的执行。
员工领取支票需在事情办完后一周内办理结算。
支票开出后十天内有效(含签发日)。使用后,由经办人签字及时到财务部门报销。如因故不用或作废时必须将原支票交回财务部门销账或更换,因故不用的支票不得私自改作他用。
借用支票需填写支票借款单,由秘书长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支票领用手续。特殊情况,如实际支付金额不好确定,则必须明确支票用途、收款单位和用款限额。实际支付金额由经办人按发票金额填写,严禁把没有填写金额的转账支票交给收款单位。预借支票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转让、出租和出借。经办人对领出的支票要妥善保管,如支票遗失,应及时向财务部门和秘书长汇报,并办理挂失手续。如挂失前,银行已支付,造成的损失或严重后果,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对收到的支票和汇款,要给对方开具收据或发票,对支票存根和从银行取得的银行盖章各种回单,一律和原始发票一起作为会计原始单据,附在记账凭证后面。对填错的支票,要盖“作废”章,妥善保管。
第六章 财务印章管理
十五条 开立银行账户时,在开户银行预留的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主管保管,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印鉴所有人指定人员保管;严禁财务主管、出纳之间相互委托保管印章。
十六条 严禁将印章带出办公室,如不得不带出时,需经秘书长批准;印章如发生丢失、损毁或被盗情况,应迅速向秘书长汇报。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原则上按财政部颁发的相关规定执行,符合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财产或单位价值不足2000元,但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大量同类的一般设备都应统一计价列为固定资产。
十八条 固定资产分类:
按有关会计制度,结合基金会特点,固定资产可分为以下五类:
房屋及建筑物;
办公家俱;
电器设备:包括计算机、照相机、空调、电视机、复印机、打印机、通讯电子设备等;
运输设备:包括汽车、手推车等;
其他:不属于以上各类而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财产,如文娱体育器械、古玩、字画、工艺美术品等(包括捐赠)价格贵重财产。
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价值核算,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方法:
房屋及建筑物35年;
机器设备10年;
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确定其折旧率。。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第二十一条 增加条款:
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责任到人的分工管理及物尽其用的原则。实行由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分工负责,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负实物的直接管理责任,财务部门负核算和监督、检查的管理责任。行政办公室为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各部门须密切配合,共同管好用好固定资产。
(一)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为:负责固定资产的统一核算,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核算凭证和账卡,正确记入有关会计报表;办理固定资产新增、转移、调拨、报废等的财务手续及核算;正确计提折旧;组织并参与管理部门的清查盘点工作。
(二)行政办公室的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为: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账卡,做到台账、使用、财务三账一致,账、卡、物一致;正确及时办理新增、转移、调拨、报废等手续;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调配、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处理盘亏报废,提出盘点报告。
(三)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为: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计划。
(四)固定资产的增加和调入:
1、需购入固定资产的各部门,应填制《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报秘书长审批购置,由办公室有关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专用设备的还应会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验收。经验收合格,由办公室有关人员持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台帐,办理入库和财务报销及领用手续。
2、办公室有关人员根据凭证(如发票等)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逐个进行登记,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3、办公室有关人员根据凭证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页,以保证对任何一项固定资产名称、型号规格、开始使用年月、价格、技术性等项内容进行全面反映和监督。
4、捐赠物资的管理。捐赠物资(固定资产)须填写《捐赠物资协议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部门入账。另一份转办公室,便于统一管理调配。
(五)固定资产的调出和报废:
1、对使用年限已久,确无修复价值或因技术发展已丧失价值以及本单位闲置的,需要无偿或有偿调出的固定资产,必须经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2、处理程序:对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意见,办公室进行鉴定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财务部门,做为减少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另一份作为办公室注销“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台账”的依据。有偿或无偿调出固定资产同时注销有关固定资产卡片和台账。有处置收入的由出纳人员开具收据。
(六)固定资产的盘点和清查:
1、应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对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如有盘盈、盘亏,应当及时查明原因,由使用部门说明情况,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报经秘书长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保险单位等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当期费用。
2、给个人配置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者爱护所用的财产,职工在调动工作时,应向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3、各单位使用或暂借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要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合理收取占用费。
4、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购置、内部配备、调动、维修和保养、报废和清查、丢失和损坏、以及登记固定资产台账等工作,以保证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其他人员应支持管理人员的工作。
5、对于维护固定资产做出成绩人员要给予鼓励,对玩忽职守发生财产被窃、遗失、损失等事故者,应认真查清责任,按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处理,并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6、对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以及各种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生活用品、消耗材料等财产物资,也要分类登记,纳入管理。
第八章 丢失和损坏物品的赔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因责任心不强,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公物丢失或损坏的应予以经济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个人保管不善丢失公物的或使用不当损坏公物,应及时进行说明,并赔偿部分损失。
第二十四条 赔偿方式可一次性交付现金或由财务部门分期扣款,但扣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也可以捐赠同等价值同类物品形式赔偿。
第九章 差旅费开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具体标准参照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开支标准,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凡路途需乘车时间在12个小时内应乘坐火车,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秘书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连续超过3小时以上的,或其他时间连续乘车时间超过6小时的可购卧铺票。
第二十七条 特殊情况须超出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标准的,须征得秘书长同意。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
工作人员出差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50元;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实报实销。出差人员食宿费已由接待单位负担的,均不再享受包干费或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公杂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天5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支出。
第三十条 出差行程时间自出发日起至回单位之日止计算给付,首尾行程时间足4小时不足8小时的,按一天支给;不足半天按半天支给。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县公干需要住宿的,视为出差。
第三十二条 出境人员的补贴标准根据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物价标准由理事长决定。
第十章 票证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有价证券要有专人负责,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不得任意转交他人,如有短缺要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种收据、发票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需要购买北京市统一银钱收据时,由财务部门向税务机关登记申请,购买时须有一人陪同。
第三十六条 空白票据由财务部统一购买(印制)领发和保管,严防丢失。
第三十七条 空白票据由财务部门设专人保管,设立票据登记册,严格领用、收缴及销毁手续,领用时必须按发票顺序登记。
第三十八条 填写使用发票必须按照编号顺序使用逐栏填写清楚,并加盖公章,如有作废者,须将作废联粘在原存根联上,并加盖作废章一并保存。
第三十九条 空白票据不准转借、转让和代开发票,如有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
第四十条 对未使用过的发票如有遗失,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同时登报声明作废。
第四十一条 发票的废止及发票存根要按保存期保管,期满后需要销毁时,须经单位领导审批,并报主管部门及税务机关批准备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基金会。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于2020年9月8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