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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开展活动管理办法
2020年09月09日 15:51:44 作者:民基会 点击: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继承中国共产党的红色文化,宣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先进文化,促进民族文化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地开展社会公益慈善组织的各项工作,在各项条件具备的前提下,设立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各类相关的专项基金。遵循感召社会各界力量,推进文化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原则。为规范基金会专项基金的设立、募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和效益评估等项具体工作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国家与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章程》制订本《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开展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活动的工作性质:

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后,由该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开展的各类“公益慈善活动”(以下简称:活动),是基金会作为社会公益慈善组织的工作任务。所以要求活动具备公益慈善性质、非营利目的和公众受益结果等特征。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二、活动的工作流程:

(一)第一步、活动立项

1、工作流程:

① 经基金会批准设立的专项基金,计划与社会上的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合作开展活动时,首先需要由活动的主办单位向基金会致《邀请函》并提供上级机关审批此项活动的文件和活动的《工作方案》。

 ② 参与活动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向基金会提交参与活动的《申请报告》和《参与方案》。

③ 基金会收到有关单位的《邀请函》、审批文件和《工作方案》以及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报告》和《参与方案》后,提交党支部和理事长办公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批。

④ 基金会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回复是否接受邀请参与该项活动。

2、基本要求:

① 《邀请函》和《工作方案》须加盖单位的公章。

② 提供邀请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和简介资料。

③ 《工作方案》能够说明活动的基本情况。

④ 基金会应针对该项活动,提出具体要求。

3、注意事项:

① 邀请单位必须是在中国大陆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② 《工作方案》中表明活动的目的、意义、公众受益点、具体实施方案和活动的经费预算。

③ 《工作方案》中不得含有经营和获利等商业目的。

④ 必须遵守国家和政府的政策法规以及基金会的规章制度。

(二)第二步、活动经费

1、工作流程:

① 由申报活动专项基金从其募集资金中提供参与活动的经费。

② 专项基金在给财务管理部提供的年度预算中,已经有此项活动的预算,按照该预算执行。

③ 此项活动的预算如果没有在年度预算中,应及时调整原预算,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该项资金。

④ 提供此项活动的《经费预算和用款计划》。

2、基本要求:

① 基金会与活动实施单位签署《公益委托协议书》或《公益资助协议书》等相关文件(需提供协议双方的资质证明文件)。

② 选择委托或资助的单位必须按照程序规定,进行“货比三家”。

③委托或资助单位的经营范围,应当具有承接该活动内容的资格和业务能力。

④活动的工作经费报价应当是市场公允价(或低于市场价)。

3、注意事项:

① 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政府的政策法规、基金会的规章制度和参与活动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则》。

② 签署《公益委托协议书》或《公益资助协议书》的全套手续,应先将电子文本发至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和综合办公室审核确定。

③ 必须按照工作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特别是《公益委托协议书》和《公益资助协议书》的具体条款)。

④ 使用公益基金承办活动的单位,收到基金会的款项后,必须及时向基金会财务管理部出具合法有效的财务票据。

(三)第三步、活动实施

1、工作流程:

① 申请活动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基金会的要求,必须全程参与该项活动,随时报告活动的进展情况。

② 活动的进程应符合其《工作方案》的内容,如有调整应及时报告基金会有关部门,履行相应的工作调整程序。

③ 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其《经费预算和用款计划》,如有调整应及时报告基金会有关部门,履行相应的工作调整程序。

④ 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向基金会提交《总结报告》和活动的相关资料(文字、图片和影像等)。

2、基本要求:

① 实施的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三可原则”):

一是“活动可行”

※活动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以及基金会的工作宗旨。宣传社会主义主流思想。

※活动内容必须符合我会的执照范围。不得超出我会的工作范围。具有明确的民族文化公益慈善性质。

※活动的最终结果,必须能够达到广大公众受益的目标。得到政府部门和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可和赞誉。

二是“资金可用”

※ 活动必须具有相应的启动和运作资金。

※ 活动必须具备后续资金,能够保障最终完成。

※ 活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基金会财务

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是“人员可靠”

※ 活动的合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公益慈善事业的情怀(“人品可靠”)。

※ 活动的合作单位,必须具备实施该活动的资质(根据其资质证明文件核定)。

※ 活动的合作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

相应的业务能力以及高效的工作团队(“相应能力”)。

② 根据文旅部的要求,基金会如要主办活动,必须履行申报程序(另行说明)。

 

③ 基金会如要作为活动的指导、支持和资助等参与单位。必须提供活动的全套资料,由基金会上报文旅部审批公示后,方可参与。

④ 禁止关联方的交易。开展活动的专项基金其捐赠方、合作方和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以及活动的受益方等各单位相互之间,不得产生关联交易。基金会与活动的主办和承办等单位,必须达成各自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互不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

3、注意事项:

① 活动对外宣传的所有资料,必须提交基金会综合办公室统一审核,提交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对外公示或使用。活动的对外宣传,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无中生有。

② 活动的背板、宣传资料等处,应在明显位置标出: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是活动的指导或支持或资助单位。

③ 活动过程中,应随时向基金会报告进展情况。自觉接受当地政府部门和基金会的监督和检查。

④ 活动结束后,及时提供全套总结资料(含:媒体纸介和网络以及视频等资料)。还应提供参加公益活动群众的反馈意见和建议(群众的留言或是致函)。

三、办法的解释施行:

1、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基金会。

2、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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